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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更新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7105 次 标签: 后续治疗费 康复费 住院天数 D1179【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保险赔付 挂床

文章摘要: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注解】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认定:(1)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可以提起鉴定申请),如认定治疗终结则进入伤残鉴定;(2)对于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后续治疗费)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事故之间关联性由伤者承担举证责任;(3)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之外,有新产生的治疗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为由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8.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

文章摘要2: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医疗费
计算方式——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疗病历资料等。
相关规则——
1.因治疗非事故伤病、过度医疗、贵宾医疗、挂床等支出的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对上述不合理的治疗费用的争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客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院外购药费用的合理性争议,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即18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费用。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应先在18000元范围内扣减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由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成立的,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可免予赔偿。
4.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认为费用必然发生且费用合理、金额明确具体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医疗费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损害,就医治病支出的费用。

      2.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项目种类 回目录

      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1)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

      (2)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3.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

      (1)重复检查(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应予排除;

      (2)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应予排除。

      4.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5.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住院应只限于重伤或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6.其他医疗费用。

      医疗费数额确定 回目录

      医疗费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预期(后续)医疗费(可以另行起诉)。

      1.已发生的医疗费:

      (1)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预期(后续)医疗费: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举证责任 回目录

      1.由受害人对自己因遭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

      2.法官对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结合案情审理;

      3.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一块。

      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上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A.收费收据的项目与处方的一致性: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

      B.病情诊断与处方的一致性:是指医院的诊疗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

      ②医院选择应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原则。

      ③关于转院的限制性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再规定,应当不再适用。

      ④诉讼中,如果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的:

      A.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B.赔偿义务人主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时可以申请对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

      ⑤实践中,受害人赖着不出院的情形时有发生。治疗医院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⑥目前法律对于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是否给予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不予赔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2:医疗费 回目录

      ①医疗费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包括国企的医疗费用和将来的医疗费用)。

      ②医疗费相关项目: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

      ③医疗费赔偿金额计算: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陈其象律师提示3:医疗费赔偿 回目录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②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③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A.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B.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现为第6条)对《民通意见》第144条改进 回目录

      ①取消了就诊医疗机构选择的限制;

      ②取消了转院的不合理限制;

      ③增加了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的赔偿(应当按照原因力的大小适当予以赔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5:非赔偿义务人指定的费用能否冲抵医疗费赔偿 回目录

      ①受害人已经获得社会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可以从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中扣除,但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就支出部分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②受让从商业保险合同中获得的赔偿金不应从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内扣减。

      陈其象律师提示6:后续治疗费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删除】 第1款规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残疾和死亡后果的情形,其中的赔偿费用只规定了七项(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没有后续治疗费之规定;第三款规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因受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情形,才存在后续治疗的情况,即后续治疗费只存在于造成人体伤害,虽经治疗仍留有残疾的损害赔偿案件中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医疗费 回目录

      计算方式——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计算。主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疗病历资料等。相关规则——1.因治疗非事故伤病、过度医疗、贵宾医疗、挂床等支出的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对上述不合理的治疗费用的争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2.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客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院外购药费用的合理性争议,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3.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即18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费用。医疗费超过18000元的,应先在18000元范围内扣减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由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成立的,超出18000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可免予赔偿。4.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认为费用必然发生且费用合理、金额明确具体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删除】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备注】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包括:

        A.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

        B.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损害赔偿问题

        (79)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凡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或没有转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三、伤残赔偿范围

        (二)医陪、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2011)宛民初字第1372号;(2012)南民二终字第541号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款返还的司法处理

      裁判规则】

      ①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质证可以成为划分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A.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文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之间责任进行认定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罚、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B.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事故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证据,但仍需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才能成为划分责任的参考依据。

      ②因肇事方已垫支医疗费应在赔偿总额内扣除,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给肇事方。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

      (医疗依赖及其赔偿项目)

      提示】受害人因医疗依赖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肇事者是否赔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民申723号

      【裁判摘要】根据相关规定,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有6年,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某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故杨某某在治疗终结后,继续主张医疗费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杨某某的医疗费,并无不当。

      【解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6695.94元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已达五年之久,2014年11月杨某某已就医疗费提起了民事诉讼,后杨某某在(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主张某某,在该案审理中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某提出鉴定申请,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支持杨某某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193号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应承担医保和侵权赔偿以外医疗费——关于医疗费问题。王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已经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时达利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审核后的医疗费用。因王某某已就本案诉争的医疗费用于另案向侵权人主张并已判决,两审法院认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对相应部分予以折减后的工伤医疗费差额,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误工费——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因仲裁委裁决的数额与其记述的认为部分核算的数额不一致,两审法院按照仲裁委认为部分核算的金额进行审理,并按照确认的工资标准予以重新核算。扣除王建波另案主张的同期误工费,确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并无不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民申2214号

      【裁判摘要】受害人医院治疗实际住院天数不合理应当根据鉴定意见关于合理住院天数计算相关损失——关于许某某住院天数认定的问题,许某某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19年2月27日入院治疗,2019年5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69天。一审中,阳光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许某某的住院合理期限等进行鉴定,2019年12月10日,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3.许××伤后的护理期为23日;4.许××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鉴定机构根据许某某病情、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因素从专业角度确定许某某基于事故的合理住院天数,该合理住院天数更能体现伤者因事故受伤造成的直接损失情况。此外,医院医嘱单记录,2019年3月21日之后医院已停止对许某某静脉滴注药物,治疗均为口服和外用药物,此种情况可无需住院治疗。故二审法院根据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许某某合理住院期限为23日计算许某某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申69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本就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后获得追偿权。本案中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大地财保盘龙支公司仍应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医疗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5620号

      【裁判摘要】关于医保统筹费用应否扣除问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陆××发生的医疗费中,有部分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此系陆××基于医疗保险救济政策所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医疗保险与涉案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因陆××参加了医疗保险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医保机构如何追偿非属本案所理涉。永安常州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时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民再89号

      【裁判摘要】本案罗某、罗××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后分别在江西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8天和31天。人寿财保抚州公司对罗某、罗××的住院天数持有异议,提出两人存在挂床现象。罗某、罗××住院治疗的合理天数涉及专门性问题,超出了法官专业知识范围而必须进行专业性的鉴定以查明有关事实真相。一、二审法院仅凭合议庭对证据的理解来确定专门性问题欠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人寿财保抚州公司诉讼中对罗某、罗××的住院天数提出了异议,该举证责任应在人寿财保抚州公司。基于异议内容系专门性问题,法院应该向人寿财保抚州公司释明,是否就该异议内容申请鉴定机构鉴定。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向保险公司做出释明工作欠妥。现人寿财保抚州公司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罗某、罗××的住院天数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再定发回重审。鉴定所涉专门性问题系一审法院未审理的内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