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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更新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3123 次 标签: D1179【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定残日

文章摘要: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文章摘要2: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误工费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天数】
未住院——医治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及医嘱休息时间。
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构成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否构成“持续误工”,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根据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每日误工费。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误工期评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据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且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对医嘱中建议休息时间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4.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鉴定时机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子受害人30日的合理期限。
5.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存在挂床、过度医疗、规避定残等情况的,不计入误工费赔偿范围。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受害人工资)确定。

3.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天数。

误工时间 回目录

1.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在多长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劳动)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必须是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1)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

(2)误工费不包括残疾赔偿金。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收入状况 回目录

受害人工资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纳税凭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的合法证明;

(2)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含企业的经营利润。

【提示】受害人误工费采取“实际减少”的差额赔偿原则,即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受害人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指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应以产业分类标准、同一行业社会评价标准判断)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A.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指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B.相同、相近行业应以产业分类标准、同一行业社会评价标准判断;

C.参照工资标准: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误工费: 

A.不包括残疾赔偿金; 

B.因伤致残的,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误工时间: 

A.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 

B.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③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含企业的经营利润,误工费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 

④对于学生、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如果不能证明实际收入损失和过去三年平均收入标准的损失,因不存在同行业标准,应不予计算误工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2:误工费 回目录

①误工费赔偿原则:差额赔偿原则(即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赔偿依据)。

②误工费范围:

A.受害人误工费;

B.死亡家属因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产生的工作收入损失。

③误工费相关项目:

A.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报酬等(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B.不包括企业经营者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但包括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用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者财产的费用。

④误工费金额计算:

A.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B.无固定收入的:

Ⅰ.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Ⅱ.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⑤误工时间计算:

A.非持续性的误工: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B.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从受到伤害不能从事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C.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陈其象律师提示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回目录

①误工时间:

A.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B.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收入状况: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4 回目录

①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不能请求误工费的赔偿。

②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但没有收入,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的赔偿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赔偿误工费)。

③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误工费 回目录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天数:

未住院——医治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及医嘱休息时间。

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构成伤残——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否构成“持续误工”,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2)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受害人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法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根据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每日误工费。

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的银行流水、误工期评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据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4)相关规则: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且有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有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但无固定收入的,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对医嘱中建议休息时间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4.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鉴定时机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子受害人30日的合理期限。

5.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存在挂床、过度医疗、规避定残等情况的,不计入误工费赔偿范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删除】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备注】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包括:A.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B.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对已经78岁的受害人的“误工费”是否予以认定?

提示】受害人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收入的减少,虽然提交了证据证明有承包地,但受害人已年满78周岁,是退出劳动应由子女赡养的年纪。因此,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不会给受害人带来误工的损失,更不存在误工费计算的问题,对受害人该项误工费请求未予支持。

·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10330号

【裁判摘要】职工获赔人身损害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周某某因工伤休息35天,应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而享有工资,一审酌定佳帆公司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028元并无不当。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某某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张某某与乔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民申1248号

【裁判摘要】受害人工资并未扣发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他人不予支持误工费——张某某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且张某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给他人,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认定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损失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并未减少,不予支持误工费。

·刘某某诉洞口县竹市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50号

【裁判摘要】被侵权人系农民因伤修养期间应认定存在务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本案中,刘××系农民,具有劳动能力,应当认定其存在误工损失。即便刘××未能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刘××的误工损失。原审以刘××没有证据证实误工费损失从而不予认定,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刘××因患眼疾在竹市医院就诊的时间为2004年12月27日,刘××定残日为2007年12月5日。结合湖南省2007年度农业年平均工资为10632元的事实,本院核定刘××的误工费损失为31275.80元(10632元÷360天×105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