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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25号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6795 次 标签: 不良资产 合同效力 国有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25号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但仍可依该纪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精神,享有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权。
【裁判规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前已完成不良债权转让的,地方政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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