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方式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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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付原则: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回目录
1.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2.判决分期付款方式:
(1)需赔偿权利人同意;
(2)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继续给付方式:是一次性给付方式的补充 回目录
1.适用条件: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
(2)超过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
(3)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2.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程序条件:
(1)请求争议必须发生在第一次审判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
(2)认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鉴定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受害人的实际情况。
(3)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时效规则(1年内行使)。
(4)法院判决: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5)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
定期金给付方式 回目录
1.适用范围:
(1)只能是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
(2)不适用于定期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的费用:
A.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B.死亡赔偿金;
C.精神损害抚慰金。
(3)应当理解为除了不适用于定期金的三种费用外,其余赔偿项目义务人都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支付。
2.适用的程序条件:需要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
(1)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
(2)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3)法院不能不经赔偿义务人申请、依职权主动决定。
(4)不需赔偿权利人同意。
3.法院判决:
(1)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2)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4.定期金调整: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5.定期金给付年限:
(1)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2)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删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19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20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7.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21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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