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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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指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主体的普遍性,不因个人的身份、政治地位等而区别,与个人终生相随;
2.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任何一种具体的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到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但又超出了具体人格的客体;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既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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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他人的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
2.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纠纷主要包括:
(1)人格独立权纠纷:是指因人格独立权纠纷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
(2)人格自由权纠纷:是指因人格自由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
(3)人格尊严权纠纷:是指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1: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功能 回目录
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功能,对于侵害具体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2:平等就业权纠纷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第1条规定: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