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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纠纷

更新时间:2019-09-01   浏览次数:3300 次 标签: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解除同居关系

文章摘要:

【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婚姻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2.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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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回目录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婚姻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2.同居关系发生在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婚姻法调整范围内;

    3.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同居关系纠纷 回目录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纠纷项下设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两类第四级案由。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回目录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回目录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同居关系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受理 回目录

    1.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2.例外情形:

    A.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一律解除同居关系;

    B.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同居关系纠纷与离婚关系纠纷的区别:

    A.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B.离婚纠纷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起诉离婚时,人民应当受理。

    ②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应当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③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④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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