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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2479 次 标签: 遗赠纠纷

文章摘要:

【28、遗赠纠纷】1.遗赠,是指遗赠人采用遗嘱的方式,以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遗产保留份额除外)无偿的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遗赠纠纷,是指设立人在设立遗嘱或其继承人在执行遗嘱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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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回目录

    遗赠,是指遗赠人采用遗嘱的方式,以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遗产保留份额除外)无偿的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并未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遗赠人死亡后遗赠就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受遗赠权的客体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4.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遗赠纠纷 回目录

    遗赠纠纷,是指设立人在设立遗嘱或其继承人在执行遗嘱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遗赠纠纷案件,由遗赠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赠财产、遗赠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遗赠纠纷与遗嘱继承纠纷的区别:

    A.遗赠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B.遗嘱继承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②遗赠纠纷是单方民事行为,只要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可以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也可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不能赠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遗赠是无偿基于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以特定受遗赠人为受益人的赠与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时行为人的撤销权】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受欺诈方的撤销权】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时的撤销权】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方的撤销权】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的撤销权】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后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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