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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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回目录
1.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引起的民事争议。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请求权人为权利人,即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
2.财产损害时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观后果,是财产权益价值量的改变;
3.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是价值量贬损、减少和灭失。
管辖 回目录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区分不动产与动产确定管辖:
①不动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人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②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毁损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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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所以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此时所指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
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若侵占人在占有期间使得物的状况恶化、消灭或者导致无法返还的情况,权利人也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赔偿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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