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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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回目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主要是指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法定性、综合性;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原则上是不能流转的,具有专属性;
3.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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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指侵害集体成员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既包括集体组织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也包括集体成员之间侵害权益的纠纷,还包括集体组织之外的人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应区分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确定管辖:
①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益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组织之外的人侵害成员权益纠纷,按照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
A.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使用、转让、处分等为基础的纠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为前提。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必然是针对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B.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则可以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能容纳的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如对经济组织发包的方案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等。
②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区别:
A.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但其对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发生的纠纷的,应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由。
B.对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应适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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