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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名誉权官司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10991 次 标签: 【基于民法典】 名誉权解读 云讼专题 D1024 D1025 D1026 D1027 D1028 D1029 D1030 D1031 【名誉权】 【名誉权的限制】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 【作品侵害名誉权】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信用评价】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 【荣誉权】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名誉?2.什么是名誉权?3.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构成条件?认定侵害名誉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4.侵害名誉权行为方式包括哪些?5.侵害他人隐私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6.什么是新闻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报道失实,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7.什么是提供新闻材料侵害名誉权案件?提供新闻材料,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8.什么是撰写、发表批评文章侵害名誉权案件?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9.什么是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案件?撰写、发表文学作品,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10.什么是内部刊物侵害名誉权案件?内部刊物刊登的来信或文章,如何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11.什么是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案件?转载作品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12.什么是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侵害名誉权案件?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13.什么是检举、控告行为侵害名誉权案件?检举、控告行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14.如何认定医疗单位侵害名誉权?15.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案件地域管辖?侵害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16.如何认定计算机网络侵害名誉侵权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他人名誉,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人?17.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侵害名誉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18.什么是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侵害名誉权案件?因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能否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文章摘要2:

名誉权是人格权当中最重要的内容,言语杀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夸张!名誉权纠纷是多发案件,名誉权侵权案件从传统的口头、书面侵权形式,向媒体侵权形式发展,更进一步向网络侵权方式发展,侵害名誉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更加复杂。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08/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等。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律师教你打名誉权官司》,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正确认定名誉权侵权行为,以维护自身名誉权。

目录

目录 回目录

1.什么是名誉?  

2.什么是名誉权?  

3.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构成条件?认定侵害名誉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4.侵害名誉权行为方式包括哪些?  

5.侵害他人隐私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6.什么是新闻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报道失实,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7.什么是提供新闻材料侵害名誉权案件?提供新闻材料,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8.什么是撰写、发表批评文章侵害名誉权案件?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9.什么是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案件?撰写、发表文学作品,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10.什么是内部刊物侵害名誉权案件?内部刊物刊登的来信或文章,如何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  

11.什么是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案件?转载作品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12.什么是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侵害名誉权案件?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13.什么是检举、控告行为侵害名誉权案件?检举、控告行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14.如何认定医疗单位侵害名誉权?  

15.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案件地域管辖?侵害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16.如何认定计算机网络侵害名誉侵权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他人名誉,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人?

17.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侵害名誉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8.什么是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侵害名誉权案件?因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能否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名誉权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交织,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

(2)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2.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

(1)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

(2)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编辑部名誉权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秋生、娄良英等八人诉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大附属西京医院、樊代明和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都兴久、都兴亚诉高其昌、王大学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福建省贯彻执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①赔礼道歉只用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其人格权利,否则权利人并无法律上依据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②基于人格权/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A.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B.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认定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0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废止】

【备注: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2期】

【裁判要旨】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创作的作品体裁虽为小说,但使用了死者及其近亲属的真实姓名,且虚构了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4期】

【裁判要旨】报刊社对准备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应该共同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并经核实便撰写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予以发表,致使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客观上诋毁、贬低了徐良的人格,造成不良后果,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报刊社明知该文的发表使他人人格受损,仍未经审查核实并对该严重失实之文予以发表,贬低他人人格,使其受到多方指责,直接起到了扩大不良后果的作用,其行为不仅仅是工作失误,而且主观上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8〕11号批复关于报刊社对准备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的精神,应该共同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2期】

【裁判要旨】在创作文学作品中,丑化他人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公民在行使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在创作文学作品中,以损害他人名誉权为故意,采用姓相同名相近、体型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人物与被侵权人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熟悉此人的读者一看便知这反面人物是影射被侵权人的,在当地给被侵权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不良影响,使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报刊社在明知该文侵权的情况下继续连载使损害后果扩大,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1期,我国首例消费领域名誉权侵权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公众场合盘问并对消费者实施搜查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裁判摘要】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是,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原告的名誉因此受到损害。被告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1期】

【裁判要旨】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公民的名誉即使在其死后,也不应当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在报告文学中叙述我国当代科学史上的重大事件时,理应尊重事实;在对著名历史人物的经历和人品作出评价时,应当持客观、慎重的态度。但是行为人在其撰写的文章中,却从政治、学术、人品等方面对他人进行了不恰当的描写,许多情节缺乏客观事实根据。该行为已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同时也给他人之子女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在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明显带有侵权内容的作品,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

【裁判要旨】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死者近亲属对出版单位提起诉讼,以维护死者的名誉,而非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一审法院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对涉及真实事件和人物的文学作品,出版单位应尽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裁判要旨】利益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用互联网诽谤诋毁公民名誉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论】利用互联网谩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交流的对象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明知对方(聊天的相对人)的真实身份的,交流就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对方的评价。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在学术争论中,争论双方在表达己方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结论】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要坚持加害行为(侮辱、诽谤等)/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要考虑各种免责条件和抗辩事由,对名誉权与言论(新闻、表达)自由予以平衡的保护。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时的裁判规则:争论双方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裁判摘要】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结论】将劳动评价作为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裁判摘要】新闻媒体应对新闻报道中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

【裁判要旨】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结论】律师事务所应对失实律师声明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专家责任]。

·上海新亚医疗橡胶厂诉武进医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11期】

【裁判要旨】以非法手段,用“公告”形式,故意捏造事实,对企业法人生产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

【结论】民事立法未对信义权明文规定,又未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营业权;实务上采用以保护名誉权的方法,间接保护信用权[间接保护信用权]。

·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诉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1期】

【裁判要旨】对他人反映的情况,未经核实,就在报纸上指名批评他人产品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其行为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应对其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庆万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认定构成侵害企业法人名誉权的要件及法人名誉权的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  

①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要件:

A.确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B.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C.行为人与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②名誉权损害赔偿标准:

A.坚持非财产性质的救济手段外,对法人名誉权受损请求经济赔偿的应当适当予以赔偿;  

B.法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否则,其请求不在赔偿之列;  

C.赔偿必须是适当的,即请求赔偿的数额必须与名誉权受到损害致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的损失相当。排除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应当预见的风险以及因名誉权受损而遭受的间接损失。

·舒某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网店名誉权的民事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所谓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但须适合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而且须经国家法律的认可。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赋予网店民事主体地位,故网店依法不享有名誉权。网店店主作为自然人有权主张其个人的名誉权,但无权主张其网店的名誉权。

·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公众人物网络互骂的侵权认定

【裁判要旨】法院在处理因公共议题引发的网络互骂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内容,微博言论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侵权的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裁判摘要】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裁判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

【提示】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的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裁判摘要】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葛斌斌名誉权纠纷案  

——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低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根据法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  

——专家学者的专业批评权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裁判要点】

1.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

3.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