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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2-12-11   浏览次数:3424 次 标签: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采矿权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采矿权转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文章摘要2:

【注解】(1)一般情况下判断采矿权归属应以采矿权证的登记为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5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卢氏县杜关镇荆彰石英矿执行异议纠纷再审案》);(2)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况下不以采矿权证的登记判断采矿权归属(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号《袁某某、索某某再审民事判决书》)。

目录

采矿权转让合同 回目录

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采矿权转让条件 回目录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家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解读】当事人以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矿产资源案件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27页。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回目录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采矿权转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 回目录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②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与采矿权纠纷的区别:

A.采矿权纠纷是用益物权,是物权纠纷,非合同积分,适用的是采矿权纠纷案由;

B.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关于合同的纠纷,采矿权纠纷不能涵盖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田某某与孔某某1、孔某某2、孔某某3、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及汾阳市贾家庄新华酒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要旨】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原采矿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魏某与陈某某及原审第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矿山开采合作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388号

【裁判摘要】一方提供煤矿供开采,另一方投资开发资金,双方共同完成矿山煤矿开采和销售工作,施工现场由双方共同负责,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种生产经营合作方式不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无须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应认定为矿山开采合作合同纠纷,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魏×、陈××签订《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方式是,魏×提供和顺煤业公司河绪矿区500亩煤矿供开采,陈××投资1.6亿元开发资金,双方共同完成矿山煤矿开采和销售工作,施工现场由双方共同负责,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该种生产经营合作方式之下,并不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无须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因此,案涉《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规定适用的情形。并且,从实际履行情况看,魏×并没有放弃矿山管理,而是按照《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约定,与陈××共同参与矿区管理直至双方发生纠纷之时。据此,本案应认定为矿山开采合作合同纠纷,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陈××、魏×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一审判决认定陈××、魏×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名为合作、实为采矿权转让,该转让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应认定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卢氏县杜关镇荆彰石英矿执行异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5号

【裁判要旨】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仅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系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下财产权利的转移。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的,依法不能产生采矿权的物权变动效力,采矿权权利人依然是原投资人。

【注解】采矿权转让依法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受让人才依法取得采矿权。

·袁某某、索某某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号

【裁判要旨】鉴于采矿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依法成立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依然具有拘束力。法院按照债的管辖认定案外人的权利为尾款请求权并认定案外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阻止债权人债权的执行违反诚信原则,对诉请应予驳回。

【注解】(1)出让人将采矿权和机器设备等矿山资产一并转让但均未办理过户,机器设备等矿山资产因交付发生所有权转移,采矿权因未经行政审批而未生效;(2)但如果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从维护交易秩序角度,转让方无权解除合同排除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