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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09-13   浏览次数:3917 次 标签: 委托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2.委托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委托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委托合同 回目录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对对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属于劳务类合同;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问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4.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同时签订合同无需采用特别的形式。

委托合同纠纷 回目录

    1.委托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委托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纠纷项下设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四类第四级案由。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回目录

    A.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B.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回目录

    A.货运代理,是指委托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行为。

    B.货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回目录

    A.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行为。

    B.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回目录

    A.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纠纷中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时,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行为。

    B.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案件纠纷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管辖(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回目录

    ①当事人可协议管辖(若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特殊约定,且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则从其约定);

    ②若无协议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贸易公司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复函》以答复函的形式指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委托合同履行地。】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A.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B.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即对内关系;

    C.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实施事实行为。

    ②货物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A.货物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

    B.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

    货物代理合同纠纷中的货物代理并不包括国际海上货物代理,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作为特殊的货运代理合同,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独立的案由专门调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及不当代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及应载事项】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共同行使代理权】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的行为限制】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转委托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人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好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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