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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9-01-17   浏览次数:46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2: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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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临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实施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措施。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三种:责令停让有关行为(一般称为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司法实践中,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设有“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五类第四级案由。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专利权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商标专用权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应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管辖 回目录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地域管辖:

    A.受理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案件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在法院裁定采取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相应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陪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B.对于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海关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相应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②级别管辖: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无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是知识产权各专门法,亦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承担时,均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临时措施存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申请的条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后当事人起诉期限】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五条 【诉前禁止令】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一条  【诉前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后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对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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