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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4649 次 标签: 人事争议纠纷 辞职争议 辞退争议 聘用合同争议 教师人事争议

文章摘要:

【171、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3)聘用合同争议】人事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或聘用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注解1】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应向人事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2.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注解2】(1)根据《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与事业单位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2)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案件,对于教师与事业单位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44.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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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回目录

人事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或聘用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人事争议项下设有“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三类第四级案由。

辞职争议 回目录

辞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因某种原主动辞职与单位发生的纠纷。

辞退争议 回目录

辞退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与单位发生的纠纷。

聘用合同争议 回目录

聘用合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因履行合同关系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①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涉及合同纠纷的,聘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范围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②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③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2: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分为两种情况 回目录

(1)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和无聘用合同两种):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A.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仅限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才属于“人事争议”,其他不属于“人事争议”;

B.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无正式编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务员法》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韩咏梅诉陕西省建材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要点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人事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第235页】

【摘要】法院能否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

①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案件;

②法院不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