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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侵害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24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处理决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文章摘要2:

什么是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侵害名誉权案件?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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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处理决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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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劳动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侵犯的认定标准:

    ①劳动用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②劳动者的名誉有无被损害的事实;

    ③劳动用工单位的行为与劳动者的名誉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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