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侵害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24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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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处理决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文章摘要2:
什么是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侵害名誉权案件?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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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处理决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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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劳动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侵犯的认定标准:
①劳动用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②劳动者的名誉有无被损害的事实;
③劳动用工单位的行为与劳动者的名誉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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