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1687 次 标签: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1.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是指供应方向船方提供船舶所需物资和用品,船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2. 船舶的物料和配备供应合同纠纷,是指供应方和船方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 回目录

1.船舶物料和备品,一般指船舶的设备及配件、动力燃料和船员的生活物资。

2.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是指供应方向船方提供船舶所需物资和用品,船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回目录

船舶的物料和配备供应合同纠纷,是指供应方和船方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船舶物料和配备供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②无协议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我国《海商法》并未对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做专门规定,因供应方向船方提供物资,船方付给费用,是典型的买卖关系,船舶物料和配备供应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故可参照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一篇: 理货合同纠纷   

下一篇: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