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2467 次 标签: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在船上尽职工作或服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2.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就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船员劳务合同 回目录

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在船上尽职工作或服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回目录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就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船员劳务合同的内容限制较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能作出更改。

②船员劳务合同签订方式特殊,我国一般不是由船员个人直接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签订劳务合同,而是由船员向船员劳务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二十八条 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三十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八条  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