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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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用于船舶的经营和运输生产,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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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②无协议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③若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涉及船舶的担保或船舶的优先权的,则还应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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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并未对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作专门规定,因其法律属性属借款合同的范畴,故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处理该类纠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十条 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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