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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1825 次 标签: 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1.航道、港口疏浚合同,是指为疏通航道、港口水域,航道、港口管理部门与疏浚作业人签订的疏浚工程,由航道、港口管理部门向疏浚作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航道、港口疏通作业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航道、港口疏通作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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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港口疏浚合同 回目录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是指为疏通航道、港口水域,航道、港口管理部门与疏浚作业人签订的疏浚工程,由航道、港口管理部门向疏浚作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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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港口疏通作业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航道、港口疏通作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①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②无协议管辖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航道、港口管理部门与疏浚作业人是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的当事人,航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疏浚作业人支付一定报酬。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由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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