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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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权属纠纷 回目录
船舶权属纠纷,是指因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及优先权等权利的成立、归属方面的争议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船舶权属纠纷案件,由船舶所在地(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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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七)因船舶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