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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更新时间:2021-11-08   浏览次数:3621 次 标签: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D257【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D268【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

文章摘要:

【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1)出资人权益,是指企业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中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该权益内容由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来确定)。(2)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出资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企业中享有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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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权益 回目录

出资人权益,是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在内)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中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权益内容由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来确定。 

1.对于国有企业,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对于非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对出资人予以保护,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出资人权益并履行义务。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回目录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出资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企业中享有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件属于对财产权属的确认之诉(系出资人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区别:

A.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主要是指涉及非公司制法人的出资人的权益确认纠纷;

B.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主要是指涉及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的纠纷。

②企业出资人要获得实际的出资人权益,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因此,是出资人若向企业主张权利,应首先提起确认之诉,需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务。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