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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3508 次 标签: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1.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人(证券公司),向证券市场上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2.证券承销合同,是指证券承销人与发行人之间就证券承销事宜订立的各自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协议。3.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证券承销合同的成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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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 回目录

    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人(证券公司),向证券市场上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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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承销合同,是指证券承销人与发行人之间就证券承销事宜订立的各自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协议。

    一、分类

    证券承销合同可分为证券代销合同和证券承销合同。

    二、法律特征

    1.证券承销合同主体的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双方必须获得相关资质;

    2.证券承销合同的客体必须是经核准而公开发行的证券;

    3.证券承销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予以书面方式签订,合同需具备记载事项(当事人具体信息,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期限、付款方式等)。

    三、证券承销的方式

    1.代销:是指证券承销人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算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双方就此订立的协议为证券代销合同。

    2.包销:是指证券承销人将发行人的证券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满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就此订立的协议为证券报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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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证券承销合同的成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证券承销合同纠纷项下设有“证券代销合同纠纷”和“证券包销合同纠纷”二类第四级案由。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回目录

    证券代销合同纠纷,是指证券代销当事人(发行人、承销人、发行担保人、证券购买人)之间就证券代销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常见的形式包括证券销售款支付纠纷和企业证券兑付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回目录

    证券包销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证券包销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包销合同纠纷分为定额包销纠纷和余额包销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证券代销合同与证券包销合同的区别:

    A.证券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发行人与证券承销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B.证券包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证券承销人要承担未售出证券的风险。

    若采取的是包销方式,在承销合同中应写明包销的具体办法、包销过程中剩余证券的认购办法;若采取的是代销方式,在承销合同中应规定剩余证券的退还办法。若采取的是承销团承销,则应写明承销团成员及分销份额。

    证券承销合同是申请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之一。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八条  【证券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权利】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  【包销协议载明事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文件检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  【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  【代销、包销最长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溢价发行】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  【备案制】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九十条  【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的证券的责任】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责任】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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