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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1914 次 标签: 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文章摘要:

【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1.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的活动。2.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是指证券投资人或客户与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之间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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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 回目录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的活动。

分类 回目录

    证据投资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可分为:

    1.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

    2.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业务咨询业务;

    3.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的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回目录

    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是指证券投资人或客户与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之间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主要包括:

    1.证券投资咨询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证券投资咨询合同的成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证券投资咨询合同,是指投资人或客户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机构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签订的协议)。

    2.证券投资咨询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件既可以因合同产生,引发合同纠纷,也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纠纷,故应区分基础法律关系分别确定管辖:

    ①证券投资咨询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证券投资咨询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并取得国家批准的。

    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主要形式包括:

    A.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B.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C.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D.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路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业务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条  【从业资格】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禁止行为】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服务费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文件出具义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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