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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1962 次 标签: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1.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是指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证券公司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投资者的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委托的投资者承担的协议。2.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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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 回目录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是指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证券公司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投资者的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委托的投资者承担的协议。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回目录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与证券交易合同的区别:

    A.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

    B.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是投资者之间因证券交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②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A.《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因此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是具有会员身份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

    B.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证券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③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理论界上存在行纪说、居间说、经纪说、代理说四种观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认为,即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以投资者名义进行证券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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