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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侵害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30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因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以下四个要件认定: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文章摘要2:

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侵害名誉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因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以下四个要件认定:

目录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回目录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指传播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传播行为必须符合两个要件:

    A.侵权人将对权利人不利的事实加以传播;

    B.传播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群。

    2.银行将不实信用记录上传至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 回目录

    1.名誉受侵害的事实一般是指因某些信息(不真实的事实、隐私)在社会公众中传播而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在名誉权纠纷中信息的传播应当是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

    3.仅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特定机构对于该不良信用记录的查询(具有定向性和保密性并不构成传播)不能被认定为名誉权被损害。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回目录

    1.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银行审核信用卡申请材料的行为与不实信用记录被录入征信系统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回目录

    1.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才能认定行为人侵害名誉权成立;

    2.银行审核信用卡申请材料的行为并非本案侵权行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裁判摘要】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与凌智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工行人民路支行未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使得他人利用被上诉人凌智的身份资料办理了个人贷款,导致凌智《个人信用报告》产生不良记录,成为严重违约客户,使凌智的信用权受损,名誉处于不佳状态,凌智名誉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与工行人民路支行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工行人民路支行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授权,也仅限于有关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凌智有不良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未向社会广为公开、披露,只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且凌智本人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致身份信息资料被他人利用,对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卢英伟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中行白云支行向征信服务中心所报送的卢英伟贷款及逾期还款信息,中行白云支行在生效判决已认定卢英伟未向其就房屋买卖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仍未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卢英伟未贷款的真实信息,从而导致卢英伟在征信服务中心存在和保留不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中行白云支行该不作为行为对卢英伟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同时,根据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卢英伟不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可能会对卢英伟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的相关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及逾期还款信息等个人信用信息是由商业银行负责报送,由征信服务中心进行整理、保存,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如果发现信息不准确,则由征信服务中心根据商业银行提出的纠错报告进行更正;针对个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征信服务中心先进行内部核查排除由于数据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异议后,发出外部协查函让报送异议信息商业银行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因此,个人信用信息实际是由征信服务中心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内容进行处理。本案中,关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卢英伟贷款及逾期还款信息,是中行白云支行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中行白云支行在生效判决已认定卢英伟未向其就房屋买卖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仍未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卢英伟未贷款的真实信息,从而导致卢英伟在征信服务中心存在和保留不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中行白云支行该不作为行为对卢英伟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等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因此卢英伟不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确实对办理各项金融活动存在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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