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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废止】

更新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46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9年4月12日 [1988]民他字第52号)
【摘要】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要旨】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文章摘要2:

【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序号:161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发文日期、文号:1989年4月12日〔1988〕民他字第52号 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1989年4月12日 [1988]民他字第52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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