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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1-10-30   浏览次数:2386 次 标签: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文章摘要: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1.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2.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因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与因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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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 回目录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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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因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与因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发生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主要包括:

1.汇票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原汇票占有人在丧失该汇票时,对现汇票的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汇票而引发的纠纷。

2.本票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原本票占有人在丧失该本票时,对现本票的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本票而引发的纠纷。

.支票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原支票占有人在丧失该支票时,对现支票的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支票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不能机械的认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案件。事实上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实质或者内涵的主要法律关系就是“确定票据权利”,即主要和最终确认谁是票据权利的享有者,也就确认谁有权利向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故应当属于票据权利纠纷案件。若机械的理解该类案由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则管辖法院只有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然而若原告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不能选择票据付款地立案的话,如此一来,在需要向付款银行(在我国一般是出票行也是承兑行)申请保全、查明案件的事实,需要最终向付款银行执行等等需要在付款地银行执行等等需要在付款地银行才能具体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若当事人不能选择在付款地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不仅仅是当事人一次次的申请查询、申请担保、申请执行,法院也要一次次的到付款地出差,将加重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司法资源。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票据返还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返还请求权。

②票据返还请求权利人,是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而丧失对票据占有的票据原持票人。原票据占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通常系自己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因票据被盗、骗取、冒领、丢失等原因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票据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是以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占有票据的人,即票据的无权占有人。

本案由审理围绕的核心内容是:确认票据权利的法律关系。即原告或者被告究竟谁是该诉争票据的票据权利享有者。判断依据一般为《票据法》第30条、第31条、第80条第1款、第93条第1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给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二条  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由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法律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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