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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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受害人因触电导致人身遭受损害的,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承担责任的前提:受害人系因触电遭受人身损害;
2.责任主体:电力设施的产权人;
3.不是单一适用某一侵权责任归则原则,而是根据电力设施输送的电力的电压等级的不同【备注:“高低压”的依据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废止】,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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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受害人因触电导致人身遭受损害的,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就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依据电力设施输送的电力的电压等级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原则):
A.在低压(小于1000伏)触电案件中,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B.在高压(大于1000伏)触电案件中,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电力产权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备注:“高低压”的依据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废止】
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电力企业免责事由:
A.不可抗力;
B.用户自身的过错。
释义 回目录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压电的标准是1000V以上电压”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9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
3.1 低【电】压
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3.2 高【电】压
(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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