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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2334 次 标签: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铁路运输企业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发生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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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损害责任 回目录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发生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是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2.责任主体是铁路运输企业;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铁路运输企业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发生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项下设有“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二类第四级案由。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路外人员或乘客人身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回目录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承运的货物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赔偿权利人若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与产品运输责任纠纷的区别:

    A.铁路运输损害责任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发生其他铁路运营事故;

    B.产品运输责任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运输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四条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第六条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第十一条 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第十二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第十三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 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 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上因运输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肇事工具或者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杨本波、侯章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总第276期)第45-48页】

【裁判摘要】在车站设有上下车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