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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更新时间:2019-01-24   浏览次数:2243 次 标签: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文章摘要:

【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件,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宣告失踪人的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案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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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回目录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时,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应当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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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件,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宣告失踪人的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案件。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申请撤销宣告失踪要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2.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失踪宣告撤销(民法总则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186条) 回目录

    1.失踪人重新出现:

    A.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B.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管辖 回目录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件,由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件,以宣告失踪案件为前提。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失踪判决,与撤销宣告失踪有密切联系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代管职责也相应消灭。财产代管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返还给重新出现的失踪人,代管人因代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踪人偿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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