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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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予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措施。
管辖 回目录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由正在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
A.诉中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其有权代理人,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B.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
C.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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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限、担保及诉前保全证据】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的方法和在场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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