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文章摘要:
【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文章摘要2:
无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 回目录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的,只能是仲裁当事人;
2.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由人民法院采取保护措施,保全的对象是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管辖 回目录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案件,应区分国内仲裁机构的证据保全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证据保全分别确定管辖法院:
①国内仲裁机构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涉外仲裁机构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申请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的条件:
A.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将死亡,应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将腐坏、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记成笔录,或进行拍照和录像,并将物品及时处理);
B.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如证人要出国等情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下一篇: 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