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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更新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2510 次 标签: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文章摘要:

【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按照《海商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债权人依照一定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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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回目录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按照《海商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债权人依照一定顺序受偿。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时需提供有关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具有的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2.关于受偿的债权人名单由海事法院确定,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辖 回目录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备注: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动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性质和数量以及债权产生的是由等),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②海事法院对所登记的债权进行审查或审理后,以相应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确定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名单,向各个债权人发出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债权人会议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裁定分配方案。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基金设立人。价款分配完毕后,清偿即告终结。但未获清偿的债权并不因清偿顺序而消灭,尚可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

  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会议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裁定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予以分配。

  分配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

  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

  第八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我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八十九条 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第九十条 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

  第九十一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费用按顺序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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