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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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是指海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海事仲裁机构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法律特征 回目录
1.须在海事仲裁裁决没有自动履行的前提下,才能够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2.无论是国内海事仲裁裁决、涉外因素海事案件的仲裁裁决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在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在我国境内。
管辖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外海事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则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若被执行的财产是船舶的,则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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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所指的海事仲裁裁决不仅包括我国海事仲裁裁决机构作出的国内海事案件的仲裁裁决,还包括我国海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涉外因素海事案件的仲裁裁决及外国海事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但无论何种海事仲裁裁决,在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在我国境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第十四条 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裁定保全】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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