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四终字第12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四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本案判决明确了《招投标法》第三条关于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未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亦当然无效,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获得的报酬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予以认定。
【裁判要旨】本案判决明确了《招投标法》第三条关于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未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亦当然无效,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获得的报酬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