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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雇佣损害赔偿官司

更新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13786 次 标签: 雇佣纠纷精解 云讼专题

文章摘要:

1.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2.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有哪些?3.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4.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什么是雇主责任构成要件?4.1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5.什么是农村建房房东责任?农村建房中受伤,房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责任主体?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如何承担?8.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是否适用?9.什么是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10.雇员之间致害责任如何承担?11.什么是雇主追偿权?雇主如何行使追偿权?15.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 16.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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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雇佣法律关系

问题1:雇工的召集人能否认定为雇主?

问题2: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机器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2.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有哪些?

3.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

4.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什么是雇主责任构成要件?

4.1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 

5.什么是农村建房房东责任?农村建房中受伤,房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

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责任主体

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如何承担?

8.雇佣关系过失相抵原则是否适用

9.什么是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雇主责任?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10.雇员之间致害责任如何承担?

11.什么是雇主追偿权?雇主如何行使追偿权?

15.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赔偿? 

16.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 

问题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回目录

    答: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A.雇员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B.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①认定雇佣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看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

    ②从事雇佣活动存在两个并列认定标准:

    A.主观标准: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B.客观标准: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即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表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

    ③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

    A.必须以雇佣关系为前提;

    B.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等非雇佣关系则不适用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

问题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回目录

    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权(二选一选择关系而非连带关系):

    A.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存在选任过失责任的发包人、分包人(发包人、分包人知道、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

    ①雇佣关系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②其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给付一定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合伙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由合伙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定做人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与帮工、承揽等相似关系的界定及识别

【提示】本案争议焦点是雇佣关系与帮工、承揽等相似关系的界定及识别问题。 

【裁判要旨】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委任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存在交融,它们之间的区别需要精确把握。一方以货物搬运完成作为获取另一方支付搬运费的对价,该搬运工作是一次性的,具有临时性,搬运方的行为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具有独立作业的特点,应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

·李地攀诉黄兴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肇事致雇主受伤且对事故责任承担主要责任如何赔偿?

裁判规则】雇员负有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雇员违反该义务造成交通事故从而损害雇主健康权,雇员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雇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主对驾驶员的安全、谨慎驾驶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其监管不力,对损害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考虑到雇员与雇主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雇员仅以其劳务换取相对低的报酬,为雇主创造利益,相对于雇主处于弱势地位,依据风险、利益、责任一致的原则,应当酌情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一方给予相应保护,以兼顾雇员和雇主之间利益的平衡,认为雇员承担原告损失的60%为宜。

·游国兵与李达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上诉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致伤雇主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雇主乘坐自有车辆在正常情况下下车后被雇员致伤,雇员与被挂靠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既是挂靠者又是雇主的受害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徐秀容与兰云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在个人雇佣关系中,除非雇佣方属于个体工商户,被雇佣者因雇佣活动而死亡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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