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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59号

更新时间:2017-01-20   浏览次数:5554 次 标签: 工程鉴定 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59号
【裁判要旨】对于争议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中建六局五公司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燕宇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造价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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