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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04号

更新时间:2017-01-22   浏览次数:3666 次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04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夫妻离婚之后主张原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证明该债权债务的合意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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