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88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
文章摘要: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裁判要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应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解除权人在逾期近一倍的时间后才行使解除权的,可认定其解除权已超过“合理期限”而消灭。解除权人在解除权产生后继续接受对方服务的,应视为对继续履行合同的默认,其解除权也因此而消灭。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88号(2013年11月28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6号(2014年2月21日)
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2015年6月4日)
【裁判要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应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解除权人在逾期近一倍的时间后才行使解除权的,可认定其解除权已超过“合理期限”而消灭。解除权人在解除权产生后继续接受对方服务的,应视为对继续履行合同的默认,其解除权也因此而消灭。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88号(2013年11月28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6号(2014年2月21日)
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