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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6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753 次 标签: 授权代表 意思表示 签字盖章 合同生效 附条件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的,若双方没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则合同不生效——合同中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实际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生效条件进行解释。若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应当将该生效条件视为特别安排,即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者盖章,仅有双方单位盖章或当事人本人签字的,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
【裁判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供货协议书》生效条件的条款中明确约定,协议须经“双方授权代表”而非“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且特别强调该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可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作为自然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名章而非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即使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而只是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依然足以引起合同依法成立的效果,但是,本案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这一特殊约定,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设计上有着特别的用意与安排,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而事实上,赛维太阳能公司与玉柴集团公司的授权代表确未共同在案涉《供货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表明玉柴集团公司有关签署该协议书只是为了项目申报、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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