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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抗字第43号

更新时间:2022-08-11   浏览次数:3911 次 标签: 储蓄存款合同 合同义务 过错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抗字第43号
【裁判要旨】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自己被盗取的全部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自己被盗取的全部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判项:利息从2008年3月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同期存款利息”系按活期利率还是定期利率计算发生争议——A.执行法院衡阳中院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经银行复议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书(2014)衡中法执异字第2号裁定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执行款;B.湖南高院认定按照活期利率计算符合法律以及客观事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湘高法执复字第33号维持原执行裁定;C.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最终判决实际上认定支行承担的是合同赔偿责任而非合同返还责任,因支行具有过错,该行所应支付的利息,应当理解为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目的是适当加重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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