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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37号

更新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4027 次 标签: 重复诉讼 一事不再理 附条件约定 反诉 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要旨】调解已确认,另案再提反诉,并非一定系重复诉讼——对于当事人一方提出的反诉请求,即使在另案中的民事调解书中已有所安排,亦不能简单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予以驳回,而是应具体分析民事调解书中如何约定,是否存在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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