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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4511 次 标签: 追逐竞驶 共同犯罪 适用法律错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章摘要:

——实施了 “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套牌车追尾肇事后逃逸,被追尾车主驾车追赶,二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二人并无犯意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一审认定系共同犯罪,并区分主、从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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