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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3444 次 标签: 污染环境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

文章摘要:

樊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犯罪中,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点】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的重要一点是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综合行为人供述、认知能力、犯罪行为等证据,不能以犯罪危害后果反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再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仅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39号(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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