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梁某某污染环境案——对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探析 更新时间:2017-02-02 浏览次数:1903 次 标签: 污染环境罪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在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而仍然为之且追求或至少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因为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则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一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2014年1月26日)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件索引 3审判 4评析 上一篇: 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下一篇: 张某某、林某某等污染环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