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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

更新时间:2015-05-15   浏览次数:45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原则)又称为客观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危险或者风险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对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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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原则)又称为客观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危险或者风险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对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要素 回目录

    1.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2.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3.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理论基础 回目录

    1.危险开启理论:认为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者持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的行为本身即已开启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源,故行为人应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损害承担责任;

    2.危险控制理论:认为从事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者持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的行为人相对其他人更容易了解并控制危险的实际发生,责任人的责任仅仅取决于在造成损害的事件中由责任人掌控的危险是否变成现实,如果危险发生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3.报偿理论:认为从事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者持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的行为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取了利益,基于利益享有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损害客观存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基础依据):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

    2.主观过错并非责任的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是无过错责任构成的决定要件: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

    4.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加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抗辩。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回目录

    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严格责任归责依据不是过错而主要是风险(风险活动、风险物)。

    1.产品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

    3.环境污染责任;

    4.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5.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6.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责任等。

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行为要件、受害人的损害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

    3.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情形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 回目录

    1.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构成要件:

    A.违法行为;

    B.因果关系;

    C.损害事实。

    2.被侵权人(原告)举证责任范围:

    A.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B.对行为人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侵权人(被告)举证责任范围:侵权人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者免责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A.行为人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证明责任;

    B.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抗辩。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回目录

    无过错责任由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定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往往成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2.受害人重大过失在法律有规定时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事由;

    3.第三人责任是否为行为人免责事由要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侵权特别法的规定认定:

    A.《侵权责任法》第68条否定第三人责任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B.《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第三人责任为行为人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 回目录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形态一般是对人、对物的替代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分为绝对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和相对无过错责任(存在免责事由)。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加容易实现:

    A.无过错责任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B.受害方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也不允许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③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而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相抵原则)。

    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

    A.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航空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铁路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等)。

    B.但是,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的,应不受责任限额限制。

    ⑥严格责任适用:

    A.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适用中依据一般条款扩大严格责任的范围,应当在适用中予以限制。

    B.必须考虑是否法律规定的危险活动造成了损害:严格责任一般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侵权责任法》第7条使用“损害”而不是“侵害”,实际上否定了行为违法性要件)。

    C.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不是过错,不能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过错责任的依据;严格责任中免责事由收到严格限制。

    D.必须考虑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考虑法定免责事由通常需要根据法律关于特定案件事实类型的具体规定来认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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