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贾民一初字第604号
更新时间:2017-02-09 浏览次数:16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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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贾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摘要】被告私自转移母亲尸骨,漠视了原告养父、养母的人身延续法益,对原告造成了痛苦和精神伤害,应依法给予精神赔偿。
【裁判摘要】被告私自转移母亲尸骨,漠视了原告养父、养母的人身延续法益,对原告造成了痛苦和精神伤害,应依法给予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