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 更新时间:2017-02-13 浏览次数:2776 次 标签: 公证债权文书 文章摘要: 【要旨】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除非人民法院已因该债权文书却有错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直接起诉。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一篇: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