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8)江宁民二初字第4087号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643号判决书
文章摘要:
【裁判观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黑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工程款可以考虑以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等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8)江宁民二初字第40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643号判决书。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8)江宁民二初字第40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643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