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但每期付款附条件,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5745 次 标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63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文章摘要:

【要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约定分几次支付货款就认为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键是要看所分期支付是分“期限”(必然会到来的时间),还是附条件(不确定的事实)分次支付。对于附条件分次支付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属于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

文章摘要2:

目录

问题 回目录

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但每期付款附条件,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解答 回目录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分期”是指买受人将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价款至少分三次(三期)向出卖人支付。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依据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分期”是指“期限”,期限属于必然到来的时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本质上属于付款附期限合同。

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但每期付款附条件的,属于附条件的分次付款合同,而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理由在于: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时间,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但每期附条件“分期付款”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而不取决于期限是否到来,属于附条件的分次付款合同,而非附期限付款合同,更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约定分几次支付货款就认为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键是要看所分期支付是分“期限”(必然会到来的时间),还是附条件(不确定的事实)分次支付。对于附条件分次支付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属于附条件的分次付款买卖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旧)

  第三十八条【分期付款的界定及无效约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青岛东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寿光市临港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潍商终字第61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分期是指买受人将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价款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结算方式及期限中对于付款的条件约定明确,货到验收合格并提供发票后,一周内付合同总金额的60%,设备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并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合同总额的30%,余10%作为一年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付清。即只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东方电力公司才可主张相应的货款,从合同约定看,涉案买卖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2765号

【裁判摘要】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大广源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签订的两份《商混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为:完成基础混凝土施工,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50%,结构封顶并完成全部混凝土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到混凝土结算总价的80%,剩余货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付清。上述合同虽然约定了分阶段支付货款,但每个阶段均设定了付款条件,即付款时间并非固定,而是取决于每个付款阶段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特征并不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所签《商混供货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